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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 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公民?
——重新理解传统中国人的家国与正义
关键字: 古代中国公民概念古希腊城邦村民共同体分配话语权农耕社会
六 结语
以上仅仅是勾勒,没追求完整、全面或典型,因为不可能。洞中窥豹,我只希望让读者品尝一下,在一个传统农耕大国,普通人在“家”“国”这两个共同体作为国人和村民可能的境遇,并不试图评判其优劣或善恶。评判、议论和感慨其实很容易,但靠谱不容易,只有当有现实可能的替代时,评判、议论和感慨才有意义。“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真实的权利永远具体,并非订一份宪章、发一个宣言或来一番思考本身就可能提供的。
尽管都有历史记录为根据,但我对上面的分析、勾勒和重述都有足够警惕。没有公民概念,历史中国没有基于公民或族群或种族等制度化的区别对待/歧视,但这并不意味在社会层面中国人早早就实践了孔子“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的愿景。恰恰相反,农耕村落小共同体塑造的社区认同感更强,更多熟人和外人区分,会自觉不自觉地用一切可能获得的信息——例如口音、衣着等——来识别熟人和外人。
“胳膊肘向里拐”这种民间格言的广泛流传,非但表明中国人认为这类基于内外的歧视天经地义,更重要的是隐含地认为这种歧视不可也不应改变。但这也不意味着对这些特点可以给出统一的“政治正确的”道德评判,因为没有人能在历史社会语境之外找到一个绝对坚实的立场。我在此能说的只是,无论好坏,这表明,古代中国普通人几乎只有地方的甚至村落的认同,与国家政治法律无关。
但本文的真正要点是,公民缺失不必然构成宪制残缺,这就是历史中国一系列地理、政治和社会条件打造的中国宪制常规。有或没有公民概念,事实上,都不能令当时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普通国人的日常生活,相对于他们可能相遇的其他人,有什么意义重大的变化。他们不会因为是公民,就能从国家那里获得额外的权益,但也不会因不是公民,就无法享用这块土地上的和平安宁,行政司法,或不被允许参与科举或出任官员。
事实上,真要在这片疆域上建立一种基于公民概念的政治社会区别对待的制度是不可能的,不可能不是因为历史中国的国人反对歧视,而是歧视的成本太高昂了。在社会生活层面,公民概念有无对普通人也没有什么影响,既不可能缩小,也不可能扩大两个熟人或两个陌生人之间既有的心理距离和信任。一个没用的概念从一开始就不会发生;即便当初曾因有用发生过,也会因后来无用而被废弃,或是被挪作他用。公民概念在欧洲中世纪就有过这一悲惨经历。
还有两点更深的寓意。首先,没有公民或公民权利、个人权利乃至人权的概念或语词,一个社会,甚至任何社会,都不会因此就真的就不讲道理,不公正了,人们就不知道为“为权利而斗争”了。人若受到伤害或不公,一定会有报复本能,无论是诉诸法律还是诉诸复仇。春秋时代许多文献中都有这类讨论,究竟该“犯而不校”、“以德报怨”还是“以直报怨”?最后被普遍接受的是后者。
后代诉诸政府或司法其实只是找到了一种总体看来更为便捷可靠且风险较小的方式。之所以如此,就因为人性,用霍姆斯的话来说“即便一只狗也能区分,自己被人踢了一脚,还是它把人绊了一下”。换言之,权利感是一种本能,它不是语词的产物,而是不同时代的人可以用它来创造各种语词,各种话语。平等感也是如此。这意味着,有没有公民话语,有没有这种启蒙,很可能是多余的,很可能是现代学人误解了,或是他们被语词忽悠了,真以为说出了一个新词,发出一点声响,就会如同上帝那样:“光,于是有了光”。
与此相关的另一点则是,即便没有公民、公民权利或个人权利之类的概念,一个共同体,无论大小,也一定会遇到这类麻烦,自然也就必须以某种制度方式应对回答这类麻烦,这些争议。推动这些宪制性制度安排的并不是人们的善良或仁爱或博爱,而就是孔子点透的那个道理:“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如果这些麻烦事成天就在人们身边折腾,社会不安宁,甚至有更大的风险,怎么可能听之任之,长期没人管呢?
但紧跟而来的问题则是,如果——按照经济学的原理——相对于人们的欲望来说,资源稀缺是绝对的,那么我们或许还应理解,孔子对他看到的这么重大的问题,为什么仅仅给了个告诫,没给答案,没给路线图,甚至没给一点解决的提示。或许,这隐含的是:这个不均和不安的问题将永远纠缠人类,无论什么样的宪制安排!孔子的心也许是哇凉哇凉的!
因此,我结论认为,虽没有公民概念,但无论在国家政治共同体层面,还是在村落共同体层面,历史中国对无论作为国人还是作为村民的普通中国人都不存在系统性社会分配不公。这个说法是节制的,其实也承认,在农耕中国,个别的,偶发的,非系统的不公一定存在,长期存在,值得认真对待。
但这种不公任何社会都难以消除。这个世界本身从来没有允诺,也不可能令,一切有价值的物品,无论金钱、地位、环境,还是配偶或孩子,的社会分配都将平等和统一,无需个人努力,没有幸运或不幸;也从没允诺每个人的天赋,无论智力、体力、身材、相貌、性格乃至寿命长短,都将相同。即便有公民概念,即便有基于个人权利的制度,也不可能防止,甚至未必真能减少人类的这类幸运或不幸。应当记注,合众国当年的宪法文本曾纳入了公民,其结果却是系统拒绝了黑人作为美国人/公民的资格。
斯科特画像(来源:Wikipedia)
所有上述分析都没打算让读者接受或信服。除了目前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这种公民/个人权利话语外,更因为,智识讨论最多只能说服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能战胜利益或偏好。因此留给我的选项很有限。只是,如果上文的梳理能令思想开放的读者觉得有点道理,有或没有“公民”,都不是历史中国的一个宪制错误或欠缺,无论在智力上还是道德上,我就满意了。
2017年4月2日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
(原文刊载“雅理读书”微信公众号,作者授权观察者网转载)
- 原标题: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公民?——重新理解传统中国人的家国与正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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