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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 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公民?
——重新理解传统中国人的家国与正义
关键字: 古代中国公民概念古希腊城邦村民共同体分配话语权农耕社会但宋代来到中国开封的犹太人,却在这个没有公民概念的社会中完全同化了,即便明代皇帝曾立碑要求开封犹太人一定要保持其祖先的文化传统!犹太人如此完全融入其居住地的文化,在世界各地,这或许是独一无二!
1932年,戴维·布朗(右一)与开封犹太人后裔在赵祖方屋前合影。(来源:中国网)
有大量负面的证据!历史上——直到近现代——中国普通人一直缺乏国家观念。与有可能参与治国,会走出故乡、遭遇文化差异的政治文化精英不一样,普通中国人,农民,除非因战乱背井离乡,在本乡本土从不会遇到文化认同问题。公民概念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没有任何意义。他们只需要社区家园认同,没必要想象诸如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国人只是别人对他们的称呼。他/她们的生活世界始终是很小的农耕村落,界定其边界的是陌生人。
这些陌生人可以是外国人,但也完全可以是甚至更多是外乡人或外地人,即一切他的生活共同体以外的人。他们有能力察知不同外人间的差别,文化的、种族的、民族的、地域的或方言的等等;但他们不觉得有必要,这些区分对他们有实在意义。我们有能力辨认星座,但我们通常还是不会去辨认——分类在不同程度上一定都源自有用。对于农耕中国的普通人来说,真有意义的区分是熟人(扩展一点则会包括同乡或朋友)与外人,好人与坏人,危险的人或安全的人,可以放心的人与应提防的人等,不会是公民与非公民。
对家乡故园的认同因此从一开始就会湮灭普通农民对国家的想象,自然也就会湮灭对国家的认同。这就可以解说,在中国历史上,“亡国”只会令官员和知识分子痛心疾首,痛不欲生。“隔江犹唱后庭花”的商女真的“不知亡国恨”的,杜牧的表情错了!《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四万万人齐下泪”,也就是谭嗣同的想象。这种所谓的愚昧状况直到近代在普通中国人中也是常态
。但这并不是一种道德的或智识的缺陷,而是历史中国特定社会组织结构的产物。标志现代中国开始的“五四”是爱国学生的运动,随后的参与者,有爱国市民、爱国工人、爱国工商界人士,但何曾有爱国农民。甚至这个词组听起来就不伦不类。抗日战争时期,伪军总数远远超过了日本侵略军总数。这些伪军在法律上都是中国人,几乎全都出自农家,但他们都是不知道国家认同的中国人。
五 作为村民
还必须考察普通百姓作为村落共同体的成员能从村落获得些什么,是否基本公平和合理。
这对百姓来说更重要。村落共同体内的分配往往更具体,更直观,更实在。普通农人在此朝夕相处,通常有血缘亲缘关系(家族或宗族),相互知根知底,相关规矩也大都是从祖上传下来的,涉及的往往是非常具体实在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权利意识”或“平等意识”或“嫉妒心”都一定更强。其中的道理是,我们不会同巴菲特或非洲灾民或马云或青海牧民比收入,甚至都不会同毕业多年的同学比,但时不时就会同周围的尤其是同年入职的同事比。因此,孔子当年就告诫“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他说的“国”和“家”分别是春秋时期诸侯的国和卿大夫的家,是有一定血缘基础的地方性或村落共同体,是熟人群体。
一旦落实到村落,一方面,我们首先会发现,这里的利益分配和保护机制确实与由公民组成的城邦显著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在古希腊的城邦内,尽管公民相对于非公民是一种特权,公民中有穷人和贵族的区别,但在许多尽管不是在一切问题上,公民是平等的。但在村落共同体中,血缘是构成村落共同体的基础,由于辈分不同,由于长幼不同,这就令村民相互之间是不平等的,没法平等,甚至也不能平等。
但并非所有的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相反在村落中,这种不平等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必须的。例如,在国家的眼中,我们和父母都是国民,是平等的;但在家中,我们和父母有代际区别。因此,在家庭和血缘群体内部,许多问题的处置应对就不可能仅仅基于个人权利。在农耕村落(血缘)共同体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父慈子孝、兄弟间长幼有序以及男女有别;利益和责任的分配往往甚至更多依据这些原则,而不只是平等的原则。事实上,在任何可能持续存在下去的最公平的现代政治社会中,罗尔斯就曾雄辩证明,除平等原则外,一定要有差别原则。
就村落而言,父慈子孝非但有利于抚养后代,也有利于儿子赡养老人,包括父母。父慈本身也有利于母亲,这客观上会分担母亲抚育后代的责任。父慈子孝强调的是父子之间其实是两代人之间的双向责任和义务,但除《北齐律》以及后代法律都把“不孝”列入十项重罪外,在各地的村落共同体形成的礼俗,包括地方舆论和家族规矩,也都趋于更注意谴责和惩罚“子不孝”。这其中的道理就是,用村落社区舆论来迫使儿子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但是,“恩”并非权利义务。
除世代之间外,村落(尤其是同姓村落)同辈人的关系也与城邦共同体中公民间的关系不同。村落同辈人的关系是一种真实的或拟制的兄弟关系,指导性原则因此是长幼有序,即在同辈人中按年龄长幼,以广义的兄弟名义,来分配利益和责任。以年龄为序消除了一切可能的人为操纵,从一开始就为在村落同辈人分配收益和负担提供了众所周知的制度预期,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这不能消除也会减轻利益争夺对同辈兄弟情谊的侵蚀。
军功爵位由长子继承,这往往会令其他儿子不满,但这绝不是父亲的偏心,也不是兄长捣鬼,即便无法消除不满,也只能认命,会减少一些怨言和冲突。一旦被接受为规矩,相应利益的分配就大为简化,甚至可能出现“孔融让梨”。因此,长幼有序会增强村落的凝聚力,增强家族家庭的凝聚力。由于减少了利益分配中的内耗和扯皮,从理论上看每个人也都能从中有所获利。
男女有别,其实也有助于稳定巩固了夫妻和家庭,平衡双方的利益和责任。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组织方式的种种自然限制,总体而言,许多制度即便有道理,也对女性更为不利,女性往往付出更多。但历史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许多具体原则和制度实践还是对这类不公有所校正或弥补。夫妻关系上,一方面为保证丈夫的亲权,在村落家庭中坚持男权主导,夫唱妇随,原则上允许丈夫基于七种理由之一单方面离异抛弃妻子,即“七出”;但另一方面村落社会又以“夫义妇节”,“糟糠之妻不下堂”,“母以子贵”等各种理由和制度来保护妻子的既得利益;甚至直接以“三不去”等普遍制度来限制“七出”。事实上,几乎完全废了“七出”。
上面的勾勒已显示历史中国的村落就是一个社群主义共同体。这种社群主义实践在村落社区的血缘群体成员之间保持了大致公平,但这又为系统地歧视外来人创造条件。只是外来男子几乎没有可能进入并长期生活在某个陌生村落,只有入赘从妻居的男子会在村落中遭受歧视。但由于这种歧视众所周知,自古如此,除非因家贫,实在迫不得已,很少会有男子选择入赘;就此而言,也并非剥夺了他的利弊比较和选择。
这种社群主义实践也会影响国家制度的实践后果。上一节就提到,历代王朝往往会依据个人贤能向普通百姓分配荣誉和地位,“旌表”;但在村落共同体中,这种荣誉事实上往往由家庭或社区分享。无论是立牌坊,树碑立传,爵位继承,甚或边疆治理中世代继承的土官职如土司,最初都是针对特定个人的,但在地方社会实践中却可能变成社区或家庭的财产或荣光。这种“光宗耀祖”或今天的“荣誉属于集体”的传统在中国社会非常强大。直至今日,日常生活中仍然常听见,诸如“你生了个好儿子(或女儿)”这类赞扬。这种赞扬常常会令强调个人权利和产权明晰的西方人困惑:这究竟是在赞扬谁呢?是“你”还是你“儿子/女儿”。但在中国,即便最极端的个人主义者,只要不是装睡,都能明白这话的意思。
又如,隋唐后历代王朝的政治精英选拔一直是关注和考察个体,但在许多——如果不是一切——普通农耕家庭中,在许多村落共同体中,精英人才的选拔培养往往是家庭本位甚至家族本位的。一家若有多个男孩,父母通常仅选择其中某个他们认为更适合读书的孩子,让他专心读书,其他男孩则会早早从事农耕或其他。因此,尽管国家是把参政的机会平等分配给或赋予了每个男孩,但从一开始就不是所有男孩都能获得平等科举入仕的机会,这个机会事实上是由家长分配的。就此而言,我们很难说,一个男子入仕或务农是他个人的选择。有时,许多贫寒子弟真的是靠着整个家族(村落)的支持才完成了学业,成就了自己;并“光宗耀祖”了。
这种社群本位的实践在历史中国有足够合理性。一家兄弟几个人人天资聪颖,热爱并适合从学从政,这种概率肯定有,但总体较少。就绝大多数农耕家庭来说,也未必有雄厚经济实力供养每个男孩求学;即便有,父母也会有分散投资风险的考量,即希望通过混合投资来确保稳定的收益。从社会层面看,即便一家几个男孩都“学而优则仕”,也是美谈,但这客观上会挤压他人或其他地方的人的参政机会,不利于大国精英政治中必须兼顾的地方“代表”因素。此外,家庭和家族中“一荣俱荣”“知恩图报”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会弥补在家庭社群本位下利益受损的成员。
还必须注意,现代社会确实强调个人本位,直接主张公民的个人权利,但个人本位并非无条件的最佳选项。个人本位的分配不一定总是可行的,即便可行,也未必社会后果总是最佳。一旦理解了这一点,如果眼光犀利,就会发现,就社会分配的实践意义来看,古希腊城邦的“公民”就并非一个人,其功能大致与农耕中国的“户”相当,公民就是“户”的代表,相当于家长。在国家和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基于个体来分配责任或权益之际,让“家长”或“公民”来代表那些无法自我代表的个体,典型如未成年的孩子,其实是更务实的做法。
并且这一点也并不只属于过去。家庭本位,即便在今天,有时,仍可能是一个比个人本位更便利或更恰当的利益分配单位。最典型的例证是,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已婚或/和有孩子都会令政府给予纳税者更高额度的税收豁免;其他福利的分配也会适度考虑家庭因素。即便在最为个人主义的商业活动中,我们也常常看到,厂商会对家庭消费打折扣,借此来促销。理论世界中逻辑最强有力且严谨自洽的信条,如个人权利,一旦进入真实世界,就会有例外。出于公平、效率的务实考量,每个共同体都会在不同问题上,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其认为合适目标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单位,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其他。
以上分析会令我们理解历史中国,之所以常常以家庭本位,或是以村落家族为本位,一定不是因为什么抽象的文化,更可能因为,历史上的农耕中国最基层的社会共同体是村落,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企业就是小家庭或“户”。这个社会现实,至少在许多问题上,令以家庭或家族为本位更为便利。不顾经济社会语境的强调个人权利也许会改善某些个体,但可能令社会或群体的结果更糟。
看到了这一点,就可以预见,当基于个体分配利益更合理时,我们可以预见,在历史中国的农耕村落中或家庭内,基于个体的公正或情理考量也会在一些社会实践中凸显出来甚至占据主导地位。这突出表现在继承上。诸如爵位这种符号利益,对于整个家庭或家族很重要,但因为无法分割,因此会基于长幼有序的原则由长子继承。但在家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的继承上,当有几个儿子时,中国农村普遍采取的是严格的同等份额继承制,就不是长子继承制。
在财产继承中,女儿被排除了,但这也并非出于父母有意歧视女儿,只因农耕时代从夫居的外婚制令不动产继承的不可能,令许多动产——如大宗家具甚或粮食或牲畜——可以继承但会非常不效率,以及外嫁的女儿赡养父母的不可能。在微观上看,基于个人权利的视角,这种继承制明显对女儿不利,但由于整个中国农耕区统一且普遍实践女儿不继承父母财产的规则,因此从全社会来看,这并不对女性构成社会层面的歧视。
事实上,完全可以视这种继承制度安排为一种全社会层面的财产交换。即每个年轻女性在外嫁时都以放弃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来换取自己丈夫继承其父母更多的财产,从而使每个年轻女性将组建的那个小家庭实际拥有的财产并没有太大差异。从宏观视角看,这是一个有效勾连和整合小共同体与更大社会共同体的分配制度。
- 原标题: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公民?——重新理解传统中国人的家国与正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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