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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 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公民?
——重新理解传统中国人的家国与正义
关键字: 古代中国公民概念古希腊城邦村民共同体分配话语权农耕社会历史中国未产生公民概念,这并非一种智识上或制度的“缺失”。公民概念是城邦的产物,作为一种特权,也是一种区分/歧视。在农耕大国,除极少数政治文化精英外,普通百姓通常只是作为历史中国的自在但并不自觉的成员——国人,同时也作为其生活村落的更为活跃的成员——村民,这种身份制度是大国的必然。虽然没有公民以及相应的公民权利制度,历史中国也还是以独到的方式,大致公正、系统、有效地处理了百姓在国家和村落这两个共同体中的分配正义问题,只是没有依据公民个人权利的概念或话语体系。
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孔子
问题的界定
因为是农耕大国,中国历代王朝的开创通常是,也只能是,由某个地域的政治精英集团为核心,以攥沙成团的意志来提供。在王朝更迭的社会大动荡中,百姓最多也只是政治精英的追随者。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他们也算参与了国家政治,但无论如何也不像现代国家的公民,不像古希腊城邦或中世纪意大利城邦的公民。村落共同体的普通农人,极少数政治精英除外,几乎全都无法积极能动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更无法以参与的方式影响政治决策。他们只是“国人”,是天子、君主或皇帝治理下的百姓,是以种种前缀组构的各种“民”,如子民、臣民、黎民、草民或小民,甚至可以是更大范围的——天下的——“苍生”或“生灵”,但他们不是公民。
但这异端吗?非也。在人类历史上,其实这是常态。韦伯曾指出,近代之前,伊斯兰世界、印度和中国,都不曾有过公民(citizenship)。但在欧洲人到达并建立殖民地之前,非洲、澳洲以及南、北美洲,又何尝不是如此?公民从来就是个地方性概念,地方性知识,即便今天为许多公法学人视为理所当然,视为公理。韦伯认为,在西方历史上公民更多同工商业聚居地也即城市相联系。这没错。
但从政治视角看这些城市,公民则从一开始更多是同政治国家(state)相联系的。这就容易理解了,近代之前,伊斯兰世界和印度更多只是文明(civilization),甚至可以算是民族(nation)或国度(country),却一直没构成一个政治的国家(state),即无法对一定疆域内的民众拥有实在且排他的强力管辖,自然也就谈不上公民。其实,早先的非洲、澳洲和美洲也是如此。因此,今天的中国公法学人,在一定意义上,即便有理由,却也太把韦伯的问题当真了。或许问题应当反转过来,究竟什么语境条件令欧洲(某些地方!)居然有了公民?
但用政治国家/共同体来解说也不很有力——解说不了中国。尽管与西方先后出现的各种国——城邦、帝国、封建国以及近现代民族国家——不同,中国至少从西周开始就有了大致统一的政治架构。“君”,会同人民和疆域,已是国家三大要素。秦之后历代王朝无论怎么更替,这三个要素从来不变,中央集权的格局也一直没变。但为什么一直没长进,一直停留在国人,中国就没有产生公民概念呢?!
也没法用历代中国政治拒绝普通人参与国家政治。早期中国政治从“亲亲”到“贤贤”的变迁,选拔奴隶傅说出任宰相,渔夫姜子牙成为西周第一号功臣受封齐国,以及历史上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从选举到科举的变迁,都表明了,大一统国家政治治理要求,历代王朝必须在宪制层面高度关注,也必须持续努力强化,如何吸纳全国各地和各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若真要同近代之前欧洲长期的贵族统治相比,除了中国东晋有门阀政治外,历史中国的社会流动性要大多了,政治也开放多了。但为什么,在如此长期广泛的政治实践中,就是一直没有公民?在发生学上,这确实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人的实践注定是地方性的。不同历史社会文化语境中生出不同概念,很正常。“夏虫不可以语冰,井蛙不可以语海”其实是人类常态。只是一旦涉及重要政治法律事项时,今天的人们常常因某些不快的社会经验,遭遇或目睹了某些社会不公——因此有一定的理由——基于思维的简单便利,产生某种普世主义推理,不由自主地认为,如果是“没有”,那就一定是“缺少”,就一定是中国宪制法治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一些学人主张补课,需要培养公民意识。确实,若无公民概念,怎么谈公民权利?又如何“把权利当回事”或“为权利而斗争”?这个问题不仅有重要的政治意味,在法律实践上还有现实的功利意味。
1917年1月出版的小学公民教科书
本文的基本论题是,在今人看来历史中国的种种法治宪制不健全的“问题”,其实与传统中国有没有“公民”概念以及相应制度基本无关。把历史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些实践问题简单归结——无论归咎还是归功——某个“没有”上,逻辑很荒谬。既然是“没有”,这个“没有”甚至没法为自己辩护!那还不就是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但必须以某种方式来讨论历史中国中的普通人。他们确实极少能动参与政治,但他们在历史中国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更多是孟子的理想,我不当真;但不可否认的是,“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民意”“民心”一直是历代皇帝和政治精英的关注,是任何王朝政治治理的重要宪制约束。中国历史上的许多制度实践,都在不同程度上,追求顺民意,得民心。只是无法套用公民概念来讨论或谈论中国的历史实践。一旦把“国人”或“百姓”当成“公民”,即便是比喻,也会剪裁、切割中国经验,非但扭曲甚至贬低了中国制度,更糟糕的是,还会强化“公民”作为理论概念的天经地义或放之四海而皆准。
因此首先是区隔,下一节简单讨论西方“公民”概念发生的具体历史语境。继而,以此为对照,讨论并解说,为什么,农耕中国的普通农民,是国人,却就是无法成为能动参与国家这个大共同体政治生活的成员,只能是局促于农耕村落小共同体的村民。但他们的极少数子弟,因国家政治治理的需求和制度设计,也因家庭和村落为他们提供的文化教育,在经历了国家选拔制度的考察测试,最终参与了国家的政治治理,成为“以天下为己任”的能动的大共同体成员,成为中华文明共同体的成员。
但我不特别看重相关概念的分析梳理。我更看重,与这些概念相伴的具体社会实践,以及利益相关人在相关共同体中的各种有形无形的利益收获和责任分配。对这个问题,今天法学界流行或习惯的表达方式是公民或个人的权利/义务话语。但权利话语只是相对晚近的讨论这一问题的一种话语,也算流行,尤其在当下中国。但在学界,即便在今天,既非唯一,也非主导;但最重要的是不能用来讨论古代社会。这种近现代个人主义时代的权利话语会大大扭曲我们对古代社群主义社会中利益和责任分配的理解。因此,基于历史中国的现实,我会从共同体的分配正义角度来讨论利益和责任分配。
随后的第四、五节会讨论与国人/村民直接相关的分配正义问题。我将力求构建性地粗略展示,虽然没有公民概念以及相应的公民(或——更现代的——个人)权利的制度,历史中国在国家和村落这两个层级的共同体中,是如何处理各自的成员——作为国人和作为村民——的权益分配问题。这一努力也还表明,一些今天的学人习惯以、认为只能以或必须以公民个人权利概念或话语才能应对的问题,其实也可以,完全可以用另一套概念和理论话语来表达。
最后的结论则想谈谈,第四、第五节的话语和实践,如果有可替代性,这其中又能有什么理论的意味?
二 公民概念的社会历史语境
最抽象地看,公民(citizhenship)指的是一个人作为某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或身份。在西方社会的不同时期,这种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规定了一个成员对于共同体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在近代之前,这种权利义务不全是法律的,事实上常常不是法律的,更多由社会习俗规范确定。就此而言,公民身份可以说是规制作为公民的个人与其所在政治共同体的关系的一个制度系统。
公民概念最早源自古希腊时期的各“城邦”(city-state),那都是些因有较多商贸、较多劳动分工而形成的定居点。其规模大于中国的农耕村落,不仅是经济社会共同体,也是各自相互独立自主的政治共同体。公民在当时仅指成年男性,因其世代生活于此,自然成为该城邦的法定成员,这一资格规定了,依据其所在城邦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他与城邦的关系,主要是要效忠,参与城邦事务,甚至要准备为保卫城邦而牺牲。今天的许多学人更喜欢用近代的权利话语来表达,说这是权利,也是义务;但在当时,并没有这种分别。
- 原标题: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公民?——重新理解传统中国人的家国与正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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