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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 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公民?
——重新理解传统中国人的家国与正义
关键字: 古代中国公民概念古希腊城邦村民共同体分配话语权农耕社会从制度层面来看,因此,更值得分析和讨论的问题会是,没有“公民”概念,对历史中国普通人,在其“自觉”生活的具体村落共同体中作为村民,以及在其“自在”生活的中国政治共同体中作为国人,在分配和享用各种无论有形还是无形的有价值物品,有什么系统影响。不是用个人主义的权利义务话语,而是用一种历史语境化的社群主义视角。因为当时社会并非个人主义的工商社会,而是社群主义的农业社会。
以下两节分别在“国”和“家”的层面予以概括考察。我会涉猎古代思想家的一些言辞,但我懂得言辞有别于社会实践。我会更注意借助历史上一些公认的事实,也借助一些相关但注定不完全的记录,来展示农耕中国的普通人——作为国人以及作为村民——的负担和获益。
四 作为国人
自秦汉以后,在统一的农耕中国这个大共同体内,各地民众,虽不是近现代法律上的“公民”,只是国人,但如果较真,可以说还是大致享有了当时社会条件下与现代“公民权”相似的基本权益。尽管肯定不可能完整,我还是具体但粗略勾勒一下:国人究竟普遍享有什么权益。
和平和安宁是百姓作为“国人”——往往限于农耕区——享有的由国家无差别提供的最重要、基本和普遍的公共品。“宁为太平犬,莫作乱离人”道尽了战乱中百姓的痛苦。但这一点和平时期的普通人常常未必自觉。除非经过外患内乱,也很难自觉。长久的和平甚至会令许多人认为这是理所当然,乃至怀疑“帝力于我何有哉”!
从功能上看,这就是对国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保护之一。但这是西人的说法。在中国文化中,百姓并不这样概括、理解或表达。在他们看来,甚至至今绝大多数中国人仍如此认为,最重要的是保护了家庭,相对小的家庭。因为,对于不信宗教(在此仅指,对全知全能的唯一神的信仰)的中国百姓来说,家庭几乎是一个人生命全部意义之所在。这一点在中文文献中非常显著,根本不提生命自由财产。由此,我们才能理解诸如杜甫的“三别”(《新婚别》、《无家别》、《垂老别》)在中国社会中的意义;才能理解诸如“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真正社会背景永远是战乱,而不是一般的自然灾害,更不是现代的离婚,尽管那也会妻离子散。
杜甫颠沛流离的人生轨迹(来源:唐宋文学编年地图)
和平和安定的另一普遍保证是在农耕地区代表皇权的行政/司法。这些今天我们名之“行政主官”的官员在各地的首要职能其实是裁判各种告诉的纠纷,抓捕并惩罚犯罪,保一方平安,而不是其他什么行政。至少明清时期,这一点很清楚,州县官第一重要的助手是刑名师爷。这一司法在理论上还是允许通天的——为保证国家政令畅通,防止地方各级官吏徇私腐败、相互包庇,历代王朝一直对上诉不设限,可以直接告到京城。也有大量证据表明,只要案件重大,受冤屈的百姓也确实行使了这种“自然权利”。
当然,若同现代国家相比,历代王朝为民众提供的这种难说司法或行政的保护很微不足道。但这主要不是因为不为,更多是不能。因为国家财力人力有限,也因为信息有限或不可靠——“清官难断家务事”。但这也会带来一种好处,一种客观上的分权。“皇权不下乡”客观上促成了“齐家”,让村落共同体来更多应对对于广大普通农民最常遭遇的社区内纠纷。
不仅鼓励和表彰父慈子孝、长幼有序和男女有别,对违反者予以制裁,以此来促成村落共同体,历代王朝总体上一直还会,为了更有效的政治治理,以各种方式打击豪门世族势力,促使农民从家口较多的大家庭逐渐变成以五口之家(“户”)为典型的小家庭。这至少始于秦统一之前。商鞅变法就强力推行分户析居奖励农耕的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辅之以诸如奖励耕织,禁止私斗等措施,这都促使了家庭的小型化。
“五口之家”的“户”对于百姓意义重大。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就是,可以保证各户税赋的大致公平,即便每户人口数量会有所差别。因此,虽指涉不同,但仅就制度而言,“户”与古希腊限于成年男子的“公民”的功能相似,都是一种勾连“国”(城邦)与“家”的制度。这很有理论意义,也很有实用主义的制度启示;“户”的功能并不限于征收赋税。在中国宋代之前,几乎每一主要王朝建立之初,都会将被抛荒的耕地大致均等分配按“户”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因疆域辽阔,各地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等条件差别巨大,因此发展注定不平衡的这个农耕大国内,这非常重要。
因为国家不可能获得全国性的可比较的大量精细可靠信息,若依据其他单位,在全国各地向民众分配各种利益或责任时就很难保证公平。“五口之家”因此是一个相对便利的用作在全社会分配利益和责任的基本单位,经此,每一代王朝就有可能务实和可行地,让全国各地的每户农家,都享有在当地看来大致相近的“皇恩”,承担在当地看来大致直观公道的税赋劳役。对于大国来说,这个当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就人性而言,每个人都更关心自己受到的对待是否与同自己身边的人“同等”,而不是与某个八竿子打不着的陌生人是否同等。重复一句,“就实践而言,人注定是地方性的。”
也正因此,西周之所以实行“井田制”,秦汉之后重视度量衡统一,首先都与各家各户的赋税公平有关。宋之后,虽不再均田了,但按土地征税,追求的也是当时条件下最可能的赋税公平。清代康雍乾时期的“摊丁入亩”,以及雍正曾尝试但终归失败的“官绅一体纳粮当差”,也都减少了或至少是弱化了部分国人一度享有的特权,客观上趋于让国人尽可能平等分担对于国家的财税责任。
雍正:“朕就是这样的汉子!就是这样秉性!”
这只勾勒了基于国人身份的,因此是普遍的,收益或负担分配。但在其他一些方面,历代中国王朝,也特别强调按个人的贤能(merits),来分配其他一些有价值的物品,其中最重要是官职、社会地位和荣誉。商鞅变法的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就不说了。更重要的是和平年代政治精英的全国性选拔和政治参与,先后采取的选举、察举和科举制度。对官僚的俸禄、晋升和表彰,包括封爵、树碑立传甚至进庙堂等,基本都基于个人贤能和贡献。甚至,由于法定的旌表制度,这种“皇恩浩荡”也会制度化地落到一些平民身上,无论是孝子贤孙,还是贞女节妇,最典型的今天各地可见的各类牌坊,暂且不论在今人眼中这类表彰有无或有何种社会价值。
也确实有极少数看似理应依据个人贤能分配的有价值物品,实际分配是违背平等原则的。但这往往有其他务实的,在当时看来有一定甚至充分正当性的,社会考量。最突出的例子是,隋唐不允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考试;宋初也只破例允许特别优秀的商人子弟参考。但这不是出于恶意,而是其他务实考量,就为切断富与贵的关系。在当时条件下,这种措施的实际效果是“损有余而补不足”。从全社会来看,反倒有利于社会流动性的全社会分享,而非相反。从今天流行的个人权利视角看不公道,但从社群主义的角度来看,这至少不是任性和专断的。
有大量证据支持了上述这一点。最突出表现在历史中国对人才选拔、晋升和使用上一直超越种族、族群或文化群体。选举、察觉和科举都是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精英选拔制度,实践中却一直超越了农耕文化族群,超越了“华”“夷”这些咋看起来很歧视的族群区分,是对天下开放的。在政治忠诚的前提下,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一直非常看重个体的贤能。春秋时期,就有“楚才晋用”的说法,而在当时,楚一直为以晋为典型代表的中原各国视为“南蛮”。后世的例证更是大量。匈奴人金日磾,被汉武帝俘获后,留在宫中培养;多年后,汉武帝临终前竟任命金为辅佐幼主的顾命大臣之一。
唐代来华留学的日本人晁衡(阿倍仲麻吕)太学毕业后,参加科举考试,高中进士;此后一直在唐朝任职。100年后,也是在唐朝,又有阿拉伯商人子弟李彦升考中进士。唐代“安史之乱”的罪魁祸首,封疆大吏安禄山、史思明均为胡人(安氏据荣新江是栗特人,史思明是突厥人),但奉命镇压安史之乱的唐朝大将哥舒翰、李光弼和高仙芝分别是西突厥人、契丹人和高句丽人。马可波罗在其游记中自称曾在扬州任官,尽管学界对此有很多争议。明代郑和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云南回人,据说祖先来自中亚;还有海瑞,通说也是回族。这类情况无论是在古希腊城邦,还是在近代之前的欧洲民族国家,都是很难想象的。
但我不把这种现象归功于中国没有歧视性的“公民”概念,认为与之毫无关系。“楚才晋用”是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人才竞争的社会后果。各诸侯国君主与各地政治文化精英之间的双向竞争和选择,令双方趋于关注意气相投。渴望精英的君主自然会关心政治忠诚,在此基础上,他更关注应聘者的才能和合用,不在意他们的国别身份。想当年,为能尽快得到韩非,秦始皇竟然下令进攻韩国。渴望找到明主和知己的精英也更关心如何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也就不在意招聘者的身份。后代的例子则进一步表明,在多元一体的大一统条件下,由于没有政治竞争对手,国家确实可以不在意族群或民族身份。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在一个注定有各族群的广阔疆域内,在古代,政府不可能有能力,基于政治法律身份认同来实行区别对待/歧视(discrimination);成本太高,也就没必要自寻麻烦了。这也令人们很难产生明确、自觉和持久的身份认同,无论是公民身份,还是族群身份。支持这一判断的例证之一是中国开封犹太人。在欧洲各国,犹太人即便成了某国公民,也会因基于宗教、种族、民族、文化和经济原因的长期社会歧视,只能抱团取暖,坚守犹太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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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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