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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选大法官,奥巴马可要对得起自由主义的“列祖列宗”啊
——斯卡利亚之死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博弈的历史演进
关键字: 美国大法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奥巴马美国总统选举意识形态美国司法2005年罗伯茨法院形成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倡导“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的中立表象下联合保守派大法官逐步变相推翻自由派大法官创立的先例。2006-2008期间,最高法院在堕胎、宗教、枪支等议程上再次右倾。
2008年上台的奥巴马在社会文化领域充分显示了自由主义色彩。他明确表示支持堕胎拥护罗伊案的判决,并分别于2009年5月和2010年任命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和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出任大法官。但在当时,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亚罗伯茨、阿利托、托马斯、短期内很难退出最高法院,奥巴马只能防止最高法院继续右倾,却无法使其左转。意识形态光谱摆动的强度因此深刻影响大法官选任结果与最高法院的政治方向,并通过司法判决强化或弱化着既有的意识形态。
第三,大法官选任中的意识形态因素受制于制衡性政治制度允许范围。首先,制衡性政治制度为大法官选任的意识形态因素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性与必要性。制衡性政治中涉及的两党制,三权分立、联邦主义、立法权内部两院并立等相关制度的实际运作造成了美国各利益集团在立法,司法、行政各领域无法形成完全的垄断。通过大法官选任,掌控宪法解释权维护既得利益就为意识形态因素在大法官选任过程中发挥作用创造了前提与可能。立国以来获选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联邦与州权力分配,奴隶制(1789-1861)、维护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秩序(1861-1937)、保障与扩大公民权利(1937-2011)等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上做出了诸如“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案”, “斯科特案” “屠宰场组案” “罗伊案”等一系列影响社会历史进程的判决,迫使“总统,实在没有理由不‘填塞’法院——将那些赞同自己政治与哲学原则的人任命到最高法院”。
其次,“政治问题的不可审查性”是意识形态因素在大法官选任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制度底线。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拥有审查国会与州法律以及总统决定权力”地位后,最高法院利用择案自主权以及对先例原则灵活应用的创法权,就公民权利、刑事被告人权利、犯罪嫌疑人获得警方“正当程序”权利等方面所做出的具有宪法意义的判决,无一不是利用收案选择权精心躲避政治纠纷的结果。大法官们对于诉讼中涉及本质的政治问题从来采取将实体问题程序化的方式回避实质性矛盾。例如,在马伯里案中,大法官马歇尔以原告诉求不属于最高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回避了解决实体问题的责任。“罗伊案”审理中,对堕胎附加了必须存在危害妇女健康因素的限制性但书以敷衍保守势力非本质的要求。对于2000年大选纠纷的裁决,最高法院依然聚焦在计票这一程序性问题上,从而以程序裁定掩盖了政治实质。相反,在政治色彩极为鲜明的“斯科特案”中,即使最高法院以原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当的程序性理由判决维持逃奴的奴隶身份,却因无法回避政治矛盾,对内战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而被美国人评价为“异常愚蠢之举”。可见,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解决政治纠纷的能力极为有限。只有坚持“政治问题的不可审查性”底线——即制衡性制度允许的范围才能为社会接受。否则就会引发社会动荡。这就造成代表着各利益集团的总统、参议员及其所属政党在极力将意识形态相同的被提名人送入最高法院的时候,不得不否决或放弃太极端的人选。
意识形态将制衡性政治制度设计合法化,并提供方向与途径,刺激着政治参与者竞相影响大法官选任过程,其历史内容决定着大法官选任的价值取向,其光谱摆动强度深刻影响了选任结果与最高法院的政治方向,同时又受制于其他利益集团的容忍程度,并在党派分野、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和利益集团推动等诸多环节上表现出来,这已成为大法官选任过程中铁定的意识形态规律。
三、大法官选任中意识形态因素作用的具体表现
(一)党派分野中的意识形态因素。大法官选任过程中,党派分野中的意识形态因素主要体现在选任对象的党派归属和参议院多数党对大法官选任过程的掌控能力上。首先,阵线分明党同伐异成为基本规律。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政党制度,但制衡政治通过政党竞争执政得以运作已是不争的事实,“以至政党被认为是宪法体制的基础”。由于终身任职的大法官可以将本党的意识形态延续到政党轮替之后,推荐本党人选出任大法官始终是各党的一贯作法。根据对1789-2011年112位获任大法官政党归属统计,约90%以上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绝大多数情况下,大法官提名通过时,同一政党把持着参议院。可见,大法官选任的历史记录本身就是党派分野条件下党同伐异的真实反映。
其次,意识形态内容日益多元化的历史变化,影响着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党同伐异代表着意识形态因素的必然性,但无法解释政党因素中诸多政治侧面所体现的意识形态复杂内涵。例如,为何同一政党同时占据着参议院多数与总统职位,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仍存在着不确定性。原因在于意识形态内容复杂程度的变化,改变着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新政前,意识形态内涵相对单一,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能力较强。新政后,意识形态内容日益多元,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能力变弱。1800年联邦党与1937年民主党在大法官事务上的不同选择,对这一点做出了生动的说明。
约翰·亚当斯执政时期的美国仍是一个农业国,社会结构性相对简单,利益集团数量较少。选举制度将大多数人排斥在外,支配参议院多数党的意识形态光谱相对简单划一。同时,由于“19世纪大量政党成立部分是为了证明原则的正确性”,并严格依据原则行事,这就造成政党成员党性坚强的特点。当民主共和党赢得1800年大选并夺取了众议院。败选的亚当斯在卸任前利用联邦党人依然掌控参议院之机,于1801年1月20日提名联邦党人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尽管参议院联邦党人存有异议,但为了不让即将上任的民主共和党人杰弗逊有机会任命首席大法官,参议员们还是顺从了亚当斯总统通过了任命。接着,联邦党人于同年2月13日通过《1801年司法法》,以防止出现判决僵局为理由,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6人变为5人,消除了杰弗逊任命大法官的所有机会。
而罗斯福执政时期美国已是世界强国,社会利益结构高度复杂,曾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妇女、劳工等利益集团开始被纳入政治过程,古典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已被改造为现代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内容日趋丰富,党的利益要求日趋分散,党员的党性日益减弱。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因此遭到削弱。多数党成员为寻求当选,需要满足的选民类别及数量大大增加,导致党无法绝对垄断选举资源。19世纪党员只有遵守党纪才能得到党的支持,否则“就会沦为无足轻重的小派别”的情形已开始了不复存在的趋势。寻求当选连任的参议员必须首先迎合选民需要而后才会考虑党的利益。由于12个重要的新政法案被保守的最高法院否决,富兰克林·罗斯福1936年出台了“填塞”最高法院的计划,此时,民主党同时掌控着国会与总统位置,总统“填塞”计划却受到重挫,1937年3月,国会仅仅通过了规定法官退休内容的《最高法院退休制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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