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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在鼓励创新与保护人权之间——法律如何回应大数据技术革新的挑战
关键字: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隐私保护创新规则大数据但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将使政府变得越来越不透明,甚至连它不透明这个事实都变得不透明,因为政府赖以作出决策的数据分析越来越超越一般公众的认知能力,以至于有人指出:现在是“算法”统治着世界;受雇于政府和大企业的成千上万的程序员正在编写着各种程序,分析和处理着海量数据,这些复杂的算法正使我们的社会日益成为“黑箱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越来越透明,控制个人的力量(包括政府和商业机构)变得越来越晦暗。“解构大数据的黑箱殊为不易。即使他们愿意把他们的方法披露给公众,现代互联网和金融行业也为我们理解这些方法安置了巨大的障碍。他们得出的结论——无论涉及雇员工作绩效、网络相关性还是投资回报率——都是基于无数的工程师所设计出的算法,并被无数的律师保护着。”
由于政府和企业都有能力控制大数据并招揽数据分析人才,所以它们都可以成为数据控制者(data controller)。在市场和政府严格分离的地方,个人需要面对商业机构和国家两方面对个人数据的可能滥用。而政府也可以雇用商业机构帮助其进行数据处理,或者直接购买后者的数据处理结果。在政府仍然严格控制着市场的地方,商业机构与政府在利用个人数据方面的相互关系更难以准确判定。商业机构(比如百度和阿里巴巴),是大数据的主要拥有者和实际掌控者。不过,一旦政府要求其配合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工作,这些机构是难以拒绝的。政府作为大数据使用的中立监管者的角色,也会因裁判者和踢球者之间的角色混淆而受到干扰。
创新规则与个人权利保护规则之间的平衡
如上所述,大数据科技的兴起产生了进一步的集权效应,使得大数据掌控者得以隐秘地、不受控制地利用个人数据,而普通公民几乎没有力量来抵抗。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保护公民免受数据掌控者的权力滥用之害,因为这种滥权是非人格化的、弥漫性的、以数理定律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反之,如果我们坚持传统的隐私权和其他个人权利保护模式,则意味着宣告大数据技术的终结。因此,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保护权利之间找到平衡,是公共政策和法律界人士应该思考的问题。
大数据技术革新首先是一场值得欢迎和追求的革命性变革。实际上,不管欢迎与否,它都正在发生。回避或压制只会导致被动和落后。世界经济论坛已经把个人数据界定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别,美国和欧盟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相关的技术发展。如何平衡创新规则和权利保护规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由于错过了18、19世纪的第一波工业革命浪潮,中国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便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并且一度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有鉴于这一历史教训,中国政府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便高度重视信息产业发展,力争赶上最新一波的产业革命,即信息革命。但信息产业与传统的制造业不同,它所生产的是信息、观念、知识和思想。我国执政党的传统是对这一类“产品”进行严格的控制,“竞争性的观念市场”及其自生自发的秩序与党的核心价值和治理理念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况下,必定要做出取舍:是继续将党的文宣传统贯彻到信息产业领域,并使中国的互联网永远停留在web1.0时代?还是顺应全球信息产业革命的大潮流,使中国不至于在这一波革命性产业发展之后再次被动落后?
做出上述选择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信息技术发展所导致的交流模式转型必然会引发一场社会变革。当代传播学权威学者曼纽尔·卡斯特尔在《交流权》一书中写道:“权力立基于对交流和信息的控制,不论是国家和传媒企业的宏观权力,还是各类组织的微观权力。”政府的自然倾向无疑是严格控制交流渠道。“堵塞了交流渠道,便堵塞了个人心智关联到公共意识的渠道。”长期生活在这种社会中的人民,除非天赋异禀,一般会变得缺乏公心与公德。不过,交流的形式与实质会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而改变。在历史上的某些关键时刻,会出现治理方式变革与技术革新之间的赛跑。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所揭示出的规律,不能适应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必然会被历史所抛弃。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中国宪法在鼓励创新方面的立场比较接近于美国。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障。”我国宪法序言中提出“四个现代化”的总体目标,第一章总纲中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又明确了国家发展科学、医疗、教育的任务。对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保护是营造创新环境的制度条件,宪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可以说,从宪法条文的角度看,我国对大数据技术发展是持鼓励态度的。如何落实宪法所承诺的创新自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大数据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个人自治空间缩小是另一个问题。谈到权力对个人隐私的全面侵掠,人们往往会想到乔治·奥威尔的《一九八四》。无所不在的“电屏”使“老大哥在看着你”成为每一位公民的生存处境,个人尊严、独立人格乃至基本的羞耻感都了无存身之地。如果说这种监控技术在奥威尔的时代还只是一种虚构的话,在我们这个“大数据时代”,它却已经成为一种现实。
之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人民还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私人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限制权力和技术滥用的法律制度。并非所有技术上可行的事情都符合公共利益,法律应当为权力和科技套上缰绳,以便在世俗化的时代确保基本的文明和伦理秩序。
- 原标题:郑戈:在鼓励创新与保护人权之间——法律如何回应大数据技术革新的挑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周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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