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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思德:弗格森案有多少程序正义——与陈平商榷
关键字: 弗格森弗格森骚乱种族歧视种族黑人白人美国美国警察【11月28日和12月2日,观察者网就美国弗格森骚乱,发布了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平的访谈,访谈包括《在美国与女儿争议弗格森案》和《弗格森骚乱发生在中国会怎么处理》两篇文章。文章发布后引起读者很大反响,一些读者也提出了异议。观察者网专栏作者霍思德,为专攻法律的留美学人,他投书观察者网,对陈平的判断和见解提出不同意见。观察者网此处刊发他的文章,供读者思考甄别。】
美国又一起白人警察扼杀黑人案件,大陪审团宣布对涉事警察免于起诉
检方的非常规程序是在包庇白人警察
陈平教授在文中提出了 检方在此次案件的非常规做法,是为了逃避责任,这没错,但没有指出,这事实上就造成了法律的不公,造成了检方故意为警察洗清罪责的事实,也导致他偏听偏信,站在了白人警察一边。
正如陈平所看到的,检方把所有证据提交上去的做法本来在刑事诉讼中就非常罕见。因为正常人都知道,发生这样的事情,就算是有目击证人的情况,目击证人因为个人偏好,与死者或者肇事者的关系,当时观察的角度,事后通过其他感观回忆所脑补的画面,以及事情发生过快没有注意到所有情况,或者事发现场嘈杂听错了对话内容,都是非常正常且可以理解的。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也是电光火石之间完成的,要指望人数众多的目击证人证词一致,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近乎不可能的事情,不能仅仅因为证人口供不一致就判断这里面有问题,或者有人作伪证。
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一开始,检方就应该就目击证人的证词互相比照,筛选,然后根据自己所追求的罪名整理出一套证据交给大陪审团审阅。完全不整理证据,把东西一股脑的丢给大陪审团,要么就是检方失职,要么就是检方根本不想起诉。
要知道,大陪审团是一群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本身也是受到各种偏见和误导的影响,而且很可能这个案子是他们一辈子处理的唯一一件刑事案,完全没有经验可循,也很少会像专业人士一样知道目击证人口供出现不一致所存在的所有可能原因,因此当看到这样的案卷的时候,他们只可能会被各种矛盾的证据所混淆。
至于血迹和伤痕,在没有经过双方律师辩论盘问的情况下,都是很可疑的。
威尔逊警官有没有在打死布朗后靠近尸体,翻检尸体乃至进行抢救?如果有,沾上血迹也不足为怪。枪上的血迹哪里来的?如果真的是近身搏斗,怎么白人警官衣服上、身体上没有?枪的体积和面积能比一米九的大个更容易接触到死者的血液?
伤痕是怎么造成的?一定是死者打的么?根据瘀痕判断受伤事件跨度能有几个小时,是不是之前哪里磕到了?事后跑去翻检死者的途中摔倒了?伤痕和死者的拳印吻合么?大小对应么?在便利店偷了东西,就罪至于死,就够使用致命武力?警察训练怎么不打手、打腿以消除凶手的行动能力,尤其是凶手没有具备致命武器的情况下,为什么一定要打死?是否有人知道,纽约市警察作为训练最好的警察,训练时开枪命中率不足三成。
非常规的程序还包括,检方没有提出任何罪名给大陪审团讨论,在我看来这就是算准了如今这个结果。
假设检方起诉被告二级谋杀,那么大陪审团只需要讨论这些证据是否支持二级谋杀即可,是就起诉,不是就放弃,要达成9人多数并不难。而现在检方不提供任何罪名,那么大陪审团则需要考虑一级谋杀,二级谋杀,重罪谋杀,过失杀人,激情杀人等一系列罪名,那么就可能出现两个人支持一级谋杀,三个人支持二级谋杀,四个人支持重罪杀人,五个人支持过失杀人等情况。最后任何一项罪名都无法达成多数,而实际上不排除整个陪审团都恨不得将凶手绳之以法却无法就具体的罪名达成一致的情况。而检察官还可以利用程序把事情办砸的责任推给陪审团,自己避开舆论的炮火。
而在大陪审团审阅的时候,检察官有足够的手段可以引导大陪审团达成自己想要的结果。大陪审团是一个非对抗性的情境,只有检方出席,被告律师是不会出现的,所以大陪审团只能听到检方的一面之词。检方处理案件的态度是否积极,用词表达是否全力以赴,证据提交的顺序,案情的阐述方式,证人口供的组织都可以起到操纵结果的效果。
而这次检方和被告蛇鼠一窝,检方居然邀请被告作证。通常被告不会去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因为自己律师不会陪同,一旦出错就会被抓住把柄。但这里因为有检方保驾护航,大陪审团反而还会觉得被告勇气可嘉。而更不公平的是,死者是不会出席的,只有被告一人的陈述,这程序天生就对被射杀黑人迈克尔•布朗不公平。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2010年联邦检察官起诉大约162000个嫌疑人,只有11人没有得到大陪审团的批准。而这几日,弗格森案、纽约白人警察扼死黑人小贩加纳两起案件,白人警察都被免于起诉,这只是偶然的巧合吗?
美国公检法狼狈为奸的事不鲜见
2004年,威斯康辛州一个白人男青年在自己家门口当着母亲和妹妹的面被警察杀死,最后也是被罗织出夺枪拒捕等罪名。据陈,当时警方以为该男青年车中有大麻,而实际上是死者的友人喝醉,死者好心开车送其回家,在自己家门口被警车截停。事发之后不到48小时检察官就发布声明称警方开枪合理,没有不当行为,拒绝调查此案。
死者父亲是前空军少校,家里颇有资产,花重金请私家侦探调查后得知检察官竞选得到警察公会巨额献金和大量投票,不仅坐上检察官,后来还选举做了法官,该案件从法医到证词都有问题。
最后私家侦探整理出了数千页的报告由死者父亲交给联邦检察官和FBI敦促调查,后来他还大肆游说本州议员立法,花了十年的功夫才在今年初促成立法,即一旦再出现警察打死人的案件必须由独立第三方调查。
同样的事情,这位白人富家子的父亲选了最平和的手段达成了自己的目的,可是这样的做法几个人负担得起?在威斯康辛州自从有警察局以来就没有一个警察因为误杀而被起诉判刑,说句不好听的,如果死的不是自己的儿子而自己恰好有钱,这位白人富翁老爹会如此不遗余力的去纠正这么一个百余年都没有得到解决的制度问题?
更可笑的是,这种检察官-警察内部自检自查是美国特色,威斯康辛州是第一个规定独立第三方调查警察杀人的州,算是开了美国的先河。
而且圣路易斯的这位检察官是有历史的。14年前,两个手无寸铁的黑人毒贩在停车场被警方打了21枪击毙,同样是这个检察官,用了同样的手段忽悠了大陪审团,最后警察未被起诉。
当时杀人的两个警察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死者试图开车正面撞向他们,他们被迫开枪自卫。可在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两位警察之后,联邦调查局的调查显示这两人都说谎作伪证,因为死者的车当时打向的是倒车,根本不可能向前撞向警察。可笑的是,这么明显的证据警察们居然没有试图掩盖,可以说是在检察官的庇护下有恃无恐。而这个检察官自己的父亲就是一位被罪犯打死的警察,他的兄弟侄子和表兄弟都是该市的警察,而他自己如果不是断了腿也早就去做警察了。
这样背景的一位检察官,在遇到弗格森案的时候本该回避,这也是受害者家属一直要求请外地检察官处理此案的原因。
圣路易斯市的执法一向偏颇。靠着交通罚款吃饭的警察对于黑人司机尤其苛刻,87%的罚单给了黑人,而当地黑人只不过占了67%的人口。该市去年逮捕24532人次,起诉12018桩案子,平均每家1.5个案件逮捕3次,黑人就算再作奸犯科,也不至于夸张到这个地步。这样的社会,就算无辜善良的黑人被警察们这样有事没事送进牢里,出来个个都成了杀人放火的好汉。
在美国,如果有犯罪记录,工作,租房,上学,买车,开银行账户,申请信用卡,领社会福利方方面面都会受影响,好人被这么一折腾,哪怕就落了一个逮捕令在案被无罪释放,这辈子也被毁了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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