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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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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弋博冲冲冲!
在刘璐看来,即便《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调整属于重大突破,但我国的刑责年龄制度仍旧过于武断,存在“不可推翻、不可反驳、无例外情形”的特点。
“即使能够证明某些未成年犯罪者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且具备足够的控制能力,也无法突破现有的刑责年龄规定。”刘璐说,“目前的制度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过于机械、过于形式主义,从而忽略了个案正义,使得部分年龄未达到12周岁,但犯罪性质恶劣的个案凶手未能被有效追责。”
那么,对于这些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否还存在其他处理方法呢?
刘璐指出,有关部门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其进行矫治教育,该法第五章也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作出了规定,主要是通过法治教育、心理评测、社区矫正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
“同时,刑法上无法追责,不代表犯罪人家庭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未成年人犯罪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应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和费用。这也警示各位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监督、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12/14周岁”的标准,合理吗?
数年以来,每当出现低龄犯罪者因不满14周岁免于刑责时,就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提出下调刑责年龄的提案或建议。
部分观点指出,随着新生代未成年人的相对早熟,数十年前制定的“14周岁标准”在当下已经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相关争议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平息——且不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情况,一个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真的对抢劫、强奸等行为“没概念”么?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且社会上已出现多起低龄恶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化时代庞杂的信息量有关。”刘璐表示,“现如今的未成年人的确与数十年前的相比,更加成熟,法规范意识和控制能力都更加早的成熟。正因如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才会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不过,目前的规定还是过于僵化,应引入特别规定,对一些性质恶劣的个案排除适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刘璐提出,我国刑法可以参照参照国外相关制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适用刑事责任年龄的例外规定——例如,可规定对于年满10周岁的犯罪者,在证明其已具备辨认自己行为违法以及具备行为控制能力时,可排除适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之一,该规则首先由英国著名律师布雷克司顿在其所著的《英国法释义》一书中提出。
布雷克司顿认为,“完全按照年龄划分刑事责任归属过于机械”,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在很大程度上受该儿童的理解力和判断力所左右,一个11岁的儿童可以像一个14岁的少年一样狡猾,此时即应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由此可见,“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的“恶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所具有的辨别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了解某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者起码了解该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1993年,英国利物浦默西塞德郡曾发生了一起举国震惊的谋杀案:两名当时年仅10岁的男童诱拐一名2岁男童詹姆斯·巴尔杰,并将其虐待致死。
按照英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除苏格兰以外的地区,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0周岁不满14岁周岁的儿童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在该案庭审中,控方援引专家证人儿童精神病学家艾琳·维扎德的鉴定意见,主张这两名男童能够认识到“将被害幼儿带离母亲并对其进行残害是错误的”。
最终,法院认为这两名男童“已经足够成熟,可以理解他们实施了严重的错误行为”,故判处两人8年监禁——这也是英国现代历史上年龄最小的杀人犯。
杀害2岁男童詹姆斯·巴尔杰(中)的两名凶手被捕后的照片
刘璐认为,如果能通过“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有极大恶性的未成年犯罪人视为成年人进行审判,可以在保护社会与儿童权益之间实现更好的平衡。
“同时,还要完善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后期跟踪教育制度,建立健全的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并跟踪对其进行回访、心理评估直至成年,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以防止教育不当而再次误入歧途。”
在谈及受到未成年人侵害的受害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刘璐表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必要加强对子女如何保护自己以及受到伤害后如何自救进行教育,不要有“受害者羞耻”心理,做到第一时间向监护人、公安求救。
“在自身安全收到威胁的情况下,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请求予以保护。若已受到伤害,监护人应保留证据,及时报案,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学校,同时在刑事追责因刑事责任年龄被阻却的情况下,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犯罪者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受害方还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进行矫治教育。”
- 责任编辑: 周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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