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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三审 一喜一忧一疑
关键字: 电商法文|李原昭
日前,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征求意见也在火热进行之中。历经前两次修改之后,草案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不过目前社会对这部法律的争议仍然不少。就目前笔者所看到的讨论文章来看,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类:一则以喜,一则以忧,一则以疑。
喜:微商纳入监管 规范电商平台秩序
可喜的方面是草案回应了不少近年来出现的热点问题,也试图解决电子商务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涵盖面扩大,将微商、直播平台等纳入监管;细化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加重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个人零星小额业务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禁止将搭售商品作为默认选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平台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一方面是规范电商企业和平台,让他们扛起责任与义务的大旗,杜绝“大数据杀熟”、“店大欺客”、“野蛮生长”等现象,逐步将它们引导到规范有序的轨道中去;一方面是给消费者张开“保护伞”,对于押金退还、格式条款、售后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进行了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忧:“一刀切”无差别征税 降低了电商活力
可忧的方面则主要集中在无差别征税条款上。根据第二章第十二条新增的条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这些经营者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同时,电商平台应该起到提示作用。
担忧者又有两种观点。一种担忧税网太密,将会扼杀大众创新创业的活力。因为从电商发展历史来看,过去的超高速发展的秘诀就在于自由生长,没有税收压力,使很多小卖家从个体户发展到成熟的企业。如今企业做大了,征税自然无可厚非,但对于刚起步的甚或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做点零星交易的人来说,不利于鼓励创业创新和民生改善。他们认为妥善的做法,是至少每年应该给这些零星交易的人一定的免税额度,通过政策倾斜来鼓励创业,繁荣市场。
另一种担忧普遍征税会给小卖家造成经营困难。这一观点认为,线上线下统一征税既体现公平,也是世界通行的法则,通过这样的手段能够加强监管,对遏制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自然人网店违法等乱象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将销售额动辄十亿百亿的微商大V纳入税收轨道。但这将不可避免造成网商成本上升,失去原本的竞争优势,生存将会变得艰难。
两个观点殊途同归。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如果将零星小额交易者也一并纳入税收轨道的话,其实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即如现实生活中,一个农民房前屋后多种了几把菜,吃不了顺手就卖掉了,这样的零散交易是不需要征税的。然而,现在有了网络却不一样了,由于这样的零星小额交易都需要借助平台来完成,有了记录,那么向这些人征税就变成了可能。当针头线脑的交易都需要交一笔税款的时候,线上交易就变得不划算了,就会将这部分人再送回到线下去。那么通过电商来鼓励大众创新创业以及推动精准扶贫的目的也就很难达到了。
因此,用无差别征税的办法来规范电子商务固然简单方便,但对于情况千差万别的经营者来说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较为务实的做法,还是如前所述,需要针对特定群体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扶上马送一程,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大众创业的政策红利。
疑:如何跟得上不断变化的电商发展新形态
此外,对于新草案,质疑的声音也不小,笔者听到的有两种,一种是质疑三次草案的修改,与时俱进,不断补充新情况,就怕电商发展速度太快,补充的速度跟不上变化的速度,等法律正式出台之日便是过期之时;另一种是对于草案中的一些条款,虽然纸上完备,但是实际中执行起来恐怕很难。比如第三十八条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除了“侮辱、诽谤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或者明显违背事实的评价”之外,其余消费者的评价不得删除。这样的设定,一方面诸如诽谤、明显违背事实等主观性较强的东西很难判定,平台是否具有这样的能力需要打个问号;另一方面平台的客观公正如何保证?如果这两方面难以保证,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就会打折。
这些质疑声音的存在,使得立法过程更加谨慎,也使得这部大家翘首期盼的法律千呼万唤出不来。我们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好事或者坏事,而应该由此进行更多的思考。
比如,作为规范电商的法律,究竟应该是面面俱到还是主要确立大的原则?面面俱到的话,该如何才能跟得上不断变化的电商发展形势,如何才能及时将不断出现的新的电商形式纳入到规范中?这样的话,这部法律的容量是否会变得十分庞大,法律之网也会变得密不透风,又如何来保证其活力?如果只需要确立原则的话,原则应该精细到什么程度呢?抓大放小的话,遇到个别情况的时候又该如何处理?
这些或许是立法者、电商界和法律界人士应该考虑的问题。在笔者这个行外人看来,无论是精细的还是粗略的,一方面要寻求到最佳的平衡点,既不失大的方向,也不失对于具体情况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寻找到最大公约数,无论是对于电商平台、电商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工商税务机构等,责任和义务都能得到相对平衡的体现;再一个要寻找到最佳时间点,或许就是当前,在大众创新创业热情高涨、精准扶贫攻坚克难之时,正需要他保驾护航。究竟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是事倍功半的作用,这考验的就是立法者的智慧了。
标签 电子商务- 责任编辑:赵晓明
- 最后更新: 2018-07-19 1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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