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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离婚后还为前夫还债,婚姻法24条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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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24条是否真的错了呢?实际上,近些年来,关于这个规定的争议一直存在,但却始终未能被彻底推翻,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就这个问题解释过,指出这个规定目前没有问题,不需要修订。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需要承担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必然意味着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就在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推出了司法解释三,详细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以至于有人干脆认为,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两个人在结婚的时候简直不是结婚,而是共同成立一个股份制的公司。
在此后的法律实践中,也已经逐步明确,在婚姻期间,两人的共同财产,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作出的处分决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这其中,最广为人知的便是,一方在婚内赠送给“小三”的所有礼物,另一方都有权讨还。
毫无疑问,这种对婚内财产的单方面处置一定时背着另一方的,不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这就意味着,如果离婚后发现丈夫在离婚前就将共同财产赠送给了小三,女方同样是有权通过讨回来重新分配的。也就是说,被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仍然有权提起诉讼,重新分配。
既然有权在离婚后要求婚姻存续期间被隐匿的财产,这是权利,那么相应的,在婚后也就要承担婚内隐匿的债务,这是义务。这就是说,如果要废除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被隐匿的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配的规定,那么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同样可能要面临重新审视的风险。
一个值得注意的简单的事实是,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除了极少数的极端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后女方是不用承担家庭债务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女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极少获得财产分割。因为,农村的婚姻至今仍然是,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要到男方家庭生活,而这个家庭的财产都是属于整个家庭这个共同体的,债务也同样由这个家庭的共同体来承担。因此,女方在离婚时虽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会像城市这样,对包括房子、车子、存款等在内的所有财产都进行清算和分配。
当然,随着更为年轻的农村夫妻越来越多的选择在婚后到城市生活,买房、买车,建立属于两个人自己的小家庭,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城市化”,和城市的离婚一样,要进行财产分割。但对那些始终在农村生活的家庭来说,仍然保持着原来的规则。
不普遍背后的普遍
要求隐匿财产的权利与承担隐匿债务的义务,看上去很对等,但隐匿行为使得主张权利很困难,可债务往往会自己找上门,这里又存在着不对等。
就普通人的观感而言,婚姻中的隐匿行为似乎也该受到“惩罚”;即使按股份公司来理解婚姻,两个大股东互相隐瞒公司重大财务问题,也是不合适的。“婚姻法24条”能够在舆论场里翻起些浪花,当事人能够得到不少同情,正是因为人们普遍有这样的想法。
但现实世界复杂得多。家庭和谐自然不用隐匿,可如果娘家有难,男方不愿支援,这种时候隐匿重大财产的转移,或者偷偷借债,有时也是不得不为。“婚姻法24条”的存在不仅默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有嫌隙的家庭多少也算是种保护。
现在社会上经常听到一种说法,目前的婚姻法根本不是保护婚姻的,而是离婚指南,尤其是财产分割指南。之所以出现这种声音,就是因为婚姻法对家庭作为共同体的保护越来越少,而越来越倾向于保护个人的权利。而这也是2001年以来婚姻法的历次司法解释出台之际都会遭到强烈批评和质疑的原因,“婚姻法24条”风波也是在这个大背景中爆发的。婚姻法究竟应以家庭这个共同体为本位,还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
这个问题本质上其实与近些年来关于土地私有化的争议情况类似。许多人认为,土地应当彻底私有化,而另一些人则坚持认为,应当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这里的差别就在于,作为集体中的个体,在集体中的权利究竟如何界定?如果彻底私有化,那么个体在退出集体的时候,就可以通过转让交易彻底退出;而坚持集体所有制则意味着,个体可以退出集体,但土地作为不动产,仍然应当由村集体处理,最多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但不能由个体全权处置。因为,对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人来说,土地应当属于农民,也就是种地的人。退出农村集体一般的原因都是,通过各种方式进了城,土地对他们而言已经不再重要。但对那些没有进城的人来说,土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婚姻法24条”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烈的“中产”特色的话题,而不具有普遍性;所牵涉的实际案例更是五花八门,而不是风波中那些当事人无端背债的同一类结局。更何况,如何规定的前提,不仅仅是充分研究纷繁的案例与可能性,关键仍然在于明确婚姻法究竟应当以保护家庭共同体为本位,还是应当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不解决这个问题,“婚姻法24条”就是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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